最高法院发布了《意见》提出,法官在审理过程中,如果被诉方发现对方提交了证据,而自己并不认为这份证据对案件有影响,依然应该自己辨析利用它,而不是判定无效。这个被称为“抗辩权”的条款,在各方的讨论中,引发了不小的争议。
事实上,这个“抗辩权”由来已久,只不过之前一直没有正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,因此被诟病为不公开、不规范。现在随着法院对于司法公正要求越来越高,“抗辩权”也被不断提及。
这个规定的出台,更直接地让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。以前一些法官有时会基于案件情况或者权衡利弊,决定是否使用某些证据,而这些证据对当事人却非常重要。如果法官没有充分辨析利用,甚至判定无效,就会对当事人造成影响。而“抗辩权”的明确规定,就可以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。